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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学校应建欺凌防控制度

2019-10-26 16:00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原标题:保护未成年人 学校应建欺凌防控制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保护未成年人 学校应建欺凌防控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

  10月2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修订草案确立了国家亲权责任、增设了强制报告制度;针对社会关注的校园欺凌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针对性侵问题,草案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亮点

  时隔13年后再次大修 确立国家亲权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的,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在当天的会议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说明时表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

  “修订草案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在章目编排及条文顺序方面进行了调整。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

  修订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同时还确立了国家亲权责任。

  修订草案第八条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修订草案还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修订草案提到,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关注

  有多次违法行为 不得担任被委托人

  监护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人身伤害;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放任或者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等不良行为;

  放任或者唆使未成年人参与迷信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极端思想等侵害;

  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放任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电子产品或者沉迷网络,放任未成年人接触违法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读物等;

  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允许或者迫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以外的劳动;

  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违法处置、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

  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保障义务的行为。

  家庭保护

  五类人员禁止担任被委托人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有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

  如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列举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得实施的行为。修订草案增加了监护人的报告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疑似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修订草案还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照护。

  委托照护应当充分考虑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质、家庭环境、经济和身心状况、与未成年人在生活和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

  禁止委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作为被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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