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车辆购置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还到福建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车辆购置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意见提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挂车包括拖拉机牵引的挂车,而这种挂车属于农业机械,不应当征收车辆购置税,目前也没有征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中的“挂车”明确为“汽车挂车”。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授权国务院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范围和要求,过于宽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有的意见提出,有关方面正在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适应改革需要,建议在草案中明确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具体范围和含义不清楚,建议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与车船税法、相关汽车国家标准中使用的“专用作业车”的概念相衔接,将草案的规定修改为“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
五、有的地方、部门提出,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办理车辆登记,为了防止伪造凭证等行为,建议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核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规定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六、有的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关于车辆购置税补税、退税的规定应该更加具体一些,增强税法的可操作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免税、减税车辆改作其他用途,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在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时,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需要说明的是,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和地方、部门建议增加对新能源汽车免税的规定。国务院方面表示,对新能源汽车减免税,消费税、车船税相关制度已作安排;同时,目前国务院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属于阶段性政策,不宜在车辆购置税法中作出规定。为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不作修改。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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