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主播使用音乐侵权 斗鱼被判赔20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音著协与斗鱼著作权案。法院供图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音著协近一年的维权案件。
由于主播冯提莫在直播节目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歌曲,斗鱼直播平台的经营方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至法院。12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斗鱼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斗鱼公司表示对此案不回应。
据介绍,传统案件中平台一般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仅承担通知删除责任。但因为本案平台跟用户约定直播产生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平台所有,法官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判决平台承担责任。根据新京报记者梳理,该案是公开报道的此类案件中,直播平台首度被判承担侵权责任的著作权案。
音著协
直播主播公开表演,需获得音乐授权
2018年2月14日,网络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其间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全部时长为3分28秒)。歌曲播放过程中,主播不时与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互动。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
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超与音著协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音著协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著作权。音著协起诉认为,斗鱼公司直接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斗鱼公司赔偿著作权使用费30000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
早在2016年,音著协就对作品的使用权问题,向直播平台展开了“维权”。2017年7月,音著协首先在朝阳法院起诉了花椒直播平台的运营方。音著协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直播类的网站和手机应用当中,有大量的在线音乐使用,其中一部分是表演者直接演唱歌曲、演奏音乐,有些是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要求,网络直播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只要公开表演,就需要获得授权,这些音乐使用都需要事先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音著协相关负责人认为,无论营利与否,公开场合(未经授权)都不能公开表演别人的作品,如果还有营利,就是商业使用行为,是侵权行为的加重情节。
法院
权利义务对等,营利平台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斗鱼公司运营的斗鱼直播平台上载播的涉案直播回看视频中,存在着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其音乐作品的内容,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斗鱼公司应当承担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其应当对涉诉侵权行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互联网法院法官介绍,网络直播平台的蓬勃发展带来了互联网文化的新繁荣。对于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而言,平台注册用户及主播粉丝数量的增长,意味着其点击量与关注度的提升,也意味着其收益可能提高。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强调了司法机关对互联网空间交易交往行为责任的裁判,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该法官提示,网络直播平台在运营中获益的同时,必须对其他权利人的既有知识产权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记者就此案联系斗鱼公司,斗鱼公司表示对此案不回应。
■ 焦点
主播or平台,谁是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法院认为,根据斗鱼公司提交的《斗鱼直播协议》,主播虽然与直播平台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但双方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这里面的“所有成果”自然包括涉案视频在内的上传并存放于斗鱼直播平台的视频。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因为主播并不享有对这些视频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不应对视频中存在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而相应地,既然斗鱼公司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斗鱼平台能否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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