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11月30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近日对丹东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季洪生为涉黑人员充当“保护伞”案件做出判决:季洪生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4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悉,季洪生自1999年3月至案发前,在其主办和参与查办的案件中,向涉黑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泄露案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多次收受请托人贿赂。同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款共计320.6万元,用于个人炒股。此间还借公车改革之机,侵占公共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洪生的行为,已经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应依法惩处。为此,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追缴所涉赃款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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