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9日电 (记者 张子扬 梁晓辉)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29日在北京回应农民进城落户后承包地会不会被收回的问题时说,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不管进到哪个城市,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当日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何宝玉随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作出上述回应。
他说,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
何宝玉还指出,对进城农民来说,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益是他们在农村的最后一点财产和利益,所以对部分农户在进城后一段时间内,既有城镇居民的身份同时又保留土地承包权益,整体上讲不妨宽容一点、大度一点,不要一看到农户进城,就急急忙忙把承包地收回来。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何宝玉说,我们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在第26条做了一个区分,原则上说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但底下又区分了两款,说农民进入小城镇的,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款又作了一个规定,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该交回他们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有权收回。
何宝玉表示,这次根据中央的规定做了很大的修改,作了新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不管进到哪个城市,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而是要引导支持承包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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