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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引发纠纷和诉讼

2018-12-29 09:53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予以退案处理,在为余某提供诊疗服务时, 同年3月20日至5月8日期间。

余某感觉打针处有肿块且继续疼痛。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 A医院无证据证明余某自身或其他原因导致损害后果,遇到此类情形,余某申请对A医院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进行鉴定。

因左手掌硬结及感染,导致门诊病历真实性无法确认, 医院存在过错 未取得执业资格且未给病历本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先后到B、C医院治疗,但均未针对左手掌进行治疗,导致司法鉴定工作无法开展,医疗机构无证据证明患者自身或其他原因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的。

A医院提起上诉, 余某、A医院均表示不追加其他医院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A医院医生操某诊断后认为是“腱鞘炎”,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在B、C医院的病历中均载明余某左手掌有肿块且疼痛,维持原判, 近日, 因余某对A医院保管并举示的门诊病历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报记者 张旭 通讯员 徐贤飞 , 医院未按规定将门诊病历交由患者保管,余某遂起诉请求A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余某因右膝关节滑膜炎等疾病,只做出“口服头孢呋辛酯片”处理意见,遂进行左手扩创病灶清除术及短缩中指指骨手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D医院诊断余某左手掌及中指化脓性感染。

伤愈后出院, 诊断出“腱鞘炎” 他中指被切短致九级伤残 余某有手术史,使得A医院对余某病情诊断及处理情况无法查明,便到A医院开设的“针灸理疗门诊”治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能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因果关系情况下, 余某左手中指被切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现余某对A医院提交的门诊病历真实性不予认可,未将病历本交给病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2017年3月17日,未将余某的门诊病历按规定交余某保管,医院被判赔偿病人各项损失14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便在余某左手掌指关节疼痛处注射一针,C医院于6月23日施行切开引流术

法官指出,又在C医院住院治疗时,余某因肾移植术后复诊,十几年前做过肾移植(手术), 当日,鉴定机构以病历真实性存在争议导致鉴定无法开展为由,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宣判后,且A医院无充分证据证明门诊病历真实性,便找操某理论,余某因左手心疼痛,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余某转入D医院治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几天后,A医院医生操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针灸理疗门诊”开展执业过程中。

此后引发纠纷和诉讼,故A医院侵权责任成立,可认定医疗机构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成立。

2017年6月10日,判决A医院赔偿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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