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长沙12月29日电 (记者 鲁毅)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湖南省纪委纪检监察四室原主任曹明强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曹明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曹明强在担任中共湖南省纪委行政效能室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纪检监察四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项目投资、案件处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0万元。期间,曹明强还利用职权,插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致使220万余元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曹明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曹明强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且查证属实,属立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积极退赃、滥用职权所造成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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