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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4.30”驾车撞人案被告人被判死刑

2019-01-07 19:14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中新网荆门1月7日电 (邓琳 王义进)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京山市“4.30”驾车撞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唐某(男,28岁,京山市新市镇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4月30日中午,被告人唐某与其前妻发生争吵后,独自一人驾驶灰色小型汽车在新市镇城区绕行。当日20时许,唐某开车行至新市镇城中路、其前妻经营的水果超市附近时,打开双闪灯、长按喇叭,在城中路京山市政府至紫宵路路口段高速来回往返穿行,迫使路上行人及车辆纷纷避让。

  期间,唐某多次将车开上道路旁的人行道驱赶围观人群,现场民警和民众采取拦截、设置路障等方式对唐某进行了阻拦。至21时许,唐某驾车避开对其进行拦截的翻斗车后,高速撞向城中路与文峰西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的人群,导致行人秦某某当场死亡,正在指挥交通、疏散围观群众的民警刘贵斌被撞后抢救无效死亡,另有王某、张某等6人受伤,并造成车辆、公共设施受损。

  案件于2018年11月27日公开庭审。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驾车撞向人群,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多人伤亡且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唐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归案,其行为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亦不构成自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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