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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人转包案”6涉案人被判无罪

2019-01-11 05:06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雇凶杀人转包案”6涉案人被判无罪

  商业纠纷引发雇凶杀人,“转包”五次;法院重审认定检方证据不充分;检方再次提出抗诉

  因商业纠纷引发雇凶杀人案,从雇凶者到最后一环执行者,中间“转包”五次,价格从200万元缩至10万元。最后执行者不满价格,与暗杀目标蒋严(化名)合伙骗取酬金。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获悉,“雇凶杀人”转包案日前重审宣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6被告人辩护方提出无罪意见,予以采纳”。

 

  1月3日,暗杀目标蒋严请求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重审判决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条件,提出抗诉。

  法律界专家认为,排除非法证据需明确操作规范,以杜绝司法寻租空间。

  2016年,此案一审时,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所有嫌犯无罪,理由是警方办案有种种问题。对此,检察院抗诉,检察院表示“法院违法排除合法证据”。2016年底,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检方曾就一审结果提交刑事抗诉书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4年12月26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包括雇凶者岑如祥、“杀手”罗桂全、常旭东、韩建生、韩桂生(均为化名)在内的五人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南宁市青秀区检方审查起诉。最后一环的漆为四(化名),因没有具体犯罪情节,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起诉。

  2016年4月28日,青秀区法院一审以证据链存在断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上述五人无罪。

  此后,青秀区检方提交刑事抗诉书。检方认为,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基本能够相互印证,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具体细节不一致不影响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

  2016年底,南宁中院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1月23日,青秀区法院重审立案。2017年3月10日,青秀区检方向青秀区法院追加指控漆为四犯故意杀人罪。

  2018年5月3日,案件在青秀区法院重审开庭。此时,涉案6人已释放近两年。庭上,6名被告人轮流受审时一致翻供,均表示之前受到办案机关人员“敲打”,故而承认层层转包的雇凶杀人(未遂)经过。由于被告辩护人临时向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法庭宣布延期审理。

  2018年6月5日重审延期后再次开庭审理,6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一致认为,6名被告人没有要蒋严(化名)的命,只是绑架勒索钱财,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

  法院:公诉机关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青秀区检方获得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青秀区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6名被告人无罪。公诉人、6被告人及部分辩护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参加宣判。

  判决书显示,法院重审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如祥、罗桂全、常旭东、韩建生、韩桂生及漆为四雇凶或受雇剥夺他人生命,在6被告人上、下家之间系单线联系的前提下,6被告人对于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反复、互相矛盾,亦不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充分印证。

  判决书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如祥,因担心投资亏损而产生作案动机、6被告人的作案目的是“杀害”被害人蒋严,即6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公诉机关指控6被告人开始商谋、参与作案的时间及具体的作案时间节点、6被告人之间作案工具的流转及作案钱款的往来,即6被告人客观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青秀区法院重审裁定,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6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被告方辩护人提出的6被告人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判决6被告人无罪”。

  - 释疑

  判决是否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院认定庭前口供为非法证据,检方反驳;专家建议明确操作规范

  青秀区法院最新的重审结果维持了原来判决,即6名被告人“均无罪”。在一审判决书中,5人中3人当庭承认雇凶杀人,一人承认受指使欲加害。但多方证据所指的此案主谋岑如祥却当庭翻供,理由是曾遭到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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