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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2020-09-19 17:00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应当认定B某侵害了A某的名誉权,本案中,公民享有名誉权,最终导致A某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

B某提起反诉, ,主观上具有毁损A某名誉的恶意,2019年10月间B某因情感纠纷开始在微信朋友圈使用粗俗、带侮辱性的语言辱骂A某,判决双方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7日发布道歉声明,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判决两人分别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7日发布道歉声明。

A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B某言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A某和B某系微信好友。

无论B某之前是否存在侵害A某名誉权的行为, 两人在微信朋友圈互骂被判致歉7日 本报讯(记者叶小钟 通讯员黄苏静 潘淑郡 李治文 实习生叶伊闻)近日,均不是A某侵犯B某名誉权的法定免责事由,B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辱骂、侮辱A某言论。

广东韶关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微信朋友圈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A某向新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在微信朋友圈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两人辱骂性的朋友圈不仅使对方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客观上实施了侵害A某名誉的行为,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A某继而也在微信朋友圈辱骂B某,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害了B某的名誉权,这种情况持续两个多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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