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出现侵权内容, 云与小程序平台应承担哪些责任
■案情回顾
“阿里云案”
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动卓越公司)开发了移动端游戏《我叫MT online》和《我叫MT2》。2015年8月,乐动卓越公司接到玩家举报称网上出现了类似《我叫MT online》的游戏,并涉嫌非法复制了online版的游戏数据包。乐动卓越公司认为,涉案网站的行为侵犯了其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该公司一直未找到涉案网站经营人的相关信息。经过进一步查找,乐动卓越公司发现该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公司的服务器上,游戏服务也通过该服务器提供。2015年10月,乐动卓越公司两次致函阿里云,要求其删除涉嫌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阿里云未给予回应。
无奈之下,2015年11月,乐动卓越公司将阿里云告上法庭,并索赔100万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阿里云被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阿里云赔偿乐动卓越公司26万元。
今年6月20日,该案件二审改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一审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阿里云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
因湖南长沙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小程序盗播作家武志红的作品,享有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浙江杭州某网络公司起诉上述公司,并将腾讯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诉至法庭。该案系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首次被起诉,原告要求腾讯公司与具体小程序运营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下架涉案小程序。今年2月2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网上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长沙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1.5万元,法院判定微信小程序平台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驳回原告对腾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一被告在腾讯公司微信上注册开发了微信小程序,其未经原告许可,在小程序中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审查用户上传的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甚至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其服务具有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
近些年,有关云服务、小程序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争论备受关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阿里云案”二审中撤销了一审判决,明确认定“通知—删除”规则不适用于云服务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参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8279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终字1194号〕。
此前,在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中,一审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同样判定微信小程序平台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92民初7184号〕。上述两案在国内首次系统澄清了网络版权“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争议,并直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制协调问题,明确提出了“转通知”可以单独成为“独立必要措施”的判断,以及“比例原则”在网络版权侵权中的适用逻辑。以上两起案件都十分难得并且值得深入分析探讨。
“通知—删除” 规则并非适用于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
谈到“通知—删除”规则,美国《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DMCA)不可不提,此规则创设初衷在于避免“单纯的技术服务平台提供者因其平台用户侵权而陷入累诉沼泽”。该法案的主要规则有以下几点。其一,平台提供者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仅需根据用户有效的侵权通知定点清除侵权内容即可免责。其二,“通知—删除”义务仅限于内容存储与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暂时传输与系统缓存服务提供者不受其约束〔DMCA第512条(a)(b)(c)(d)项〕。因此,当一项网络服务既非信息存储服务,又非搜索链接服务,且其属于更类似于纯数据传输管道性质的服务时,则不应苛责其对用户的特定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亦无需承担“通知—删除”义务。在现实中,权利人也极少要求中国电信等网络运营商在其无过错的情况下,对某视频网站的侵权内容进行定点删除,一则因为于法无据,二则因为特定内容存储在网站自有服务器上,网络运营商事实上无法删除。
与美国类似,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搜索、链接服务,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自动缓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云服务与小程序服务属于新型网络服务,其类型的判定依赖于相关法院的一致认可。在“云服务与小程序”不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定论下,“云服务与小程序”的平台服务提供者当然不需就其接入服务商户的特定侵权行为承担“通知—删除”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类型尚待分层以匹配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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