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发生在高校的“骚扰风波”,让“社会性死亡”这个词成为网络热搜。作为社会性的动物,人们在与他人打交道的过程中难免遭遇窘迫和难堪。这可能是因误解带来的小尴尬,可能是因社交能力不善造成的误会,还有可能是行为不端引发的社会抵触,这种自身形象在社交场景上发生的折射、扭曲或反噬,被网友统称为“社会性死亡”。对于生活中偶发的“社死”,不妨以解嘲和放松的心态化解;而对于不分清事实,挥舞舆论大棒群起而攻之,试图以“社死”给人贴标签的做法,则要警惕其中隐藏的网络暴力。当“社死”成为网络热搜,探究其背后的社会心理、舆论生态、道德法律,也就有了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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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死亡”背后有一把锋利的刀
申竹月
近来,“社会性死亡”话题在网络上备受关注。微博上“社会性死亡”话题有2.1亿阅读阅读量,连相关的“猫的社会性死亡不过如此”“大型社会性死亡现场”等话题都有超过2亿的阅读量,让人不禁深思,这一网络流行语究竟有怎样的传播学上的意涵?
早期的“社会性死亡”常指某人与社会上其他人的关系完全断绝或被完全遗忘,在这种意义上,“死亡”可能是一种长期持续的过程。
而伴随着互联网文化将词汇不断瓦解重塑的过程,“社会性死亡”成为网友自嘲的流行语。不少人聚集在豆瓣“社会性死亡”小组里自爆尴尬丑闻,分享自己“当街大声打招呼却发现认错人”等各种被“公开处刑”的场景。自嘲者以自我祛魅、自我解构的方式,抛除在生活“前台”表演出的光鲜亮丽,将内心“后台”隐匿的“荒诞”公之于众。当一场群体狂欢结束后,围观者从中获得精神叛逆的快感,点赞的同时甚至产生共享经验的冲动。毕竟,谁的生活中还没有一点糗事呢?
然而,当“社会性死亡”从主动式变成被动式时,却可能沦为网络暴力的一把刀。今年“诋毁前男友性侵案”中的男方家人亲戚信息被全部曝光,一句“我自己遭受了巨大的身心伤害,现在完全社会性死亡,声誉尽毁”透出无尽的悲哀与无奈。这种被动的“社会性死亡”表现在社交往来断绝、社会名望损害等“社会关系决裂与社会评价颠覆”,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震荡,且难以完全“起死回生”,修复如初。
“大众没有辨别能力,因而无法判断事情的真伪,许多经不起推敲的观点,都能轻而易举的得到普遍赞同。”——这句《乌合之众》中的经典话语,如今仍振聋发聩。一个人“社会性死亡”的背后往往是网络暴力的驱使——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在结构性压力下,在触发性事件刺激下借助虚拟空间用语言、图片、视频等对人进行伤害与污蔑,这类内容具有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裹挟着一种“置之于死地”的泄愤快感。这种行为既对当事人名誉、权益造成损害,也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乃至犯罪行为。
当“社会性死亡”从主动自嘲变成被动“受辱”,那么使人“社会性死亡”算不算一种“数字谋杀”?当网民情绪融合在一起时,谣言与真相尚未辨明,被针对者可能已经“被社会性死亡”了。不仅如此,网络谣言存在着记忆序差,当谣言没能在第一时间澄清,那么在“逆火效应”“刻板印象”等多方面作用下,舆论记忆会逐渐加深,为后续辟谣增加难度。
因此,应当从司法层面加大对网络暴力的严惩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网络行为;完善网络把关,制定相应行业规范;加强网民媒介素养教育,提高道德自律意识,让网络生态空间更加风清气朗。
互联网是技术进步带给人类文明的礼物,赋予每个普通人便利的生活与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更应当警惕手中的权力,将“社会性死亡”圈在幽默的范围里,而不要让“社会性死亡”成为对他人的要挟与恐吓,成为网络暴力的一把无形但极为锋利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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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都无权让他人“社会性死亡”
黄骏
最近,“清华学姐”的热搜占据了各大社交平台,一个清华女生在食堂,怀疑自己被一位男生“咸猪手”。她在朋友圈公开了这名清华学弟的名字和学号,声称让学弟“社会性死亡”。虽然监控摄像头还原了学弟的清白,但该事件也让我们见识到:在社交媒体时代,动辄让他人“社会性死亡”是成本多低、多么轻而易举的一件事。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在当下环境中,生命权的社会属性同样重要,因为这涉及到一个人的家庭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或学业等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一旦给他人扣上负面“帽子”,即便后期发现误解,有所澄清,所造成的伤害有时也是无法消除的。极端情况下,被“社会性死亡”的一方甚至会因为不堪周遭眼光和网络暴力,走向自我伤害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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