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安厅国保总队原总队长王小平父子受贿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银川11月27日电(记者张亮)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一审公开宣判宁夏公安厅国保总队原总队长王小平受贿案和其子王鹏飞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王小平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王鹏飞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石嘴山市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小平利用其担任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副总队长、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吴忠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223万元,索取他人财物价值203.84万元,两项合计426.84万元,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被告人王鹏飞通过其父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
石嘴山中院审理认为,王小平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鹏飞通过其父亲王小平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感谢费”,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法庭对王小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王鹏飞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编辑:张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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