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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填补绿色建筑地方立法空白 推动雄安新区建成生态宜居

2018-11-27 09:36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推动雄安新区建成生态宜居新城
河北填补绿色建筑地方立法空白

  □ 本报记者  周宵鹏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保问题,绿色建筑从上世纪60年代被提出后越发受到关注。简而言之,绿色建筑就是能够达到节能减排目的的建筑物,最大限度地节省资源、减少污染。近年来,国家提出了“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要求推广发展绿色节能建筑。

  11月23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教民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这部条例填补了河北绿色建筑缺乏地方性法规的空白,不仅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也完善了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提高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按照《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要求,《条例》还规定雄安新区要推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开展节能住宅建设和改造。

  绿色建筑纳入法治化轨道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7年,河北省累计新建绿色建筑6781万平方米,占同期新建建筑的16.1%。2018年前10个月,绿色建筑竣工面积22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竣工面积达到50%以上。

  获得的绿色建筑标识数量和建筑面积均位列全国前十,这是河北省目前发展绿色建筑的总体成效。但是,由于各地重视程度不同、部门职责不清、缺乏有效激励措施、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河北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不一,亟待将绿色建筑纳入法治化发展轨道。

  “加强绿色建筑立法有利于促进河北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建设生态环境优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的京津冀城市群,把雄安新区建成绿色生态宜居新城;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打好去产能攻坚战;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刘教民说。

  为此,《条例》被列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并于7月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初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赴多地实地调研,赴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作了反复修改,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最终表决通过。

  这部条例分为总则、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改造与拆除、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43条。《条例》指出,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条例》明确了绿色建筑标准,规定建设具体要求;明确规划建设管理程序,实现全过程监管;明确运营改造要求,补足制度短板;明确激励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绿色建筑建设无缝隙监管

  《条例》明确,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3个等级。规定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都应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同时规定了3类建筑应按二星级以上标准进行建设。

  同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作为对下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住房城乡建设以及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围绕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条例》提出,推动河北与北京、天津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同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促进京津冀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

  刘教民介绍说,《条例》规定了市、县两级要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明确了规划的编制主体、报批程序和主要内容。明确将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划条件中提出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将其纳入规划条件核实。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程序。

  “《条例》在规划、用地、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商品房销售等环节,对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实现对建设全过程的无缝隙监管。”刘教民说。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专门提出,雄安新区要积极推广绿色建筑,使用绿色建材,推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并对农村新建建筑提出了鼓励和引导的相关要求。

  在绿色建筑运营方面,《条例》规定了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主体责任,并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统计监测平台,通过评估和统计监测,为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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