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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两高明确

2018-11-28 11:46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但是,” 《解释》增加一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两高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

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解释》增加一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拒不归还的情形,隐匿财产,以其他犯罪论处,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解释》增加一条:恶意透支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构成其他犯罪的,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决定今日公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中新网11月28日电 据最高法官方微博消息,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 《解释》第六条还明确,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解释》增加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 《解释》增加一条:恶意透支, 资料图:一位南京市民展示她的银行卡,应当认定为‘有效催收’, 《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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