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证监会联合发文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中新社北京11月30日电 (记者 张素)11月3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将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
当日在北京举行的相关会议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2016年5月25日,最高法和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两年多来,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以及自行调解的案件超过4.1万件,调解结案标的超过20亿元人民币,调整组织建设、两家协调机制取得了显著成绩。
最新印发的《意见》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指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可纳入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意见》对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其中,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
《意见》指出,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
《意见》强调,要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要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要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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