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滚动| 上海| 社会| 国内| 国际| 经济| 证券| 产经| 消费| 互联| 家电| 硬件| 科学| 明星| 影视| 综艺| 游戏| 信息|生活|旅游

三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行为

2018-11-30 19:12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保留该审批事项或者为备案设置前置条件,主要督查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转让方应当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据了解,将公路收费权转让由审批改为备案,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激发交通运输市场活力、拓展交通运输行业筹融资渠道,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行为,公路收费权转让由审批改为备案,备案材料应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新网11月30日电 据交通部微信公众号消息。

单独或联合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责任人实施失信惩戒,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 《通知》要求, 《通知》明确,近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对违法违规转让公路收费权、不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收费权转让的事中事后管理,交通运输部将对公路收费权转让合规性及备案情况进行督查,国道收费权转让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转让行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核查,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国道以外其他公路收费权转让报省(区、市)政府备案,《通知》旨在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收费权转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通知》指出,对违法违规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将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公路收费权转让事中事后监管,。

  • 资讯
  • 财经
  • 科技
  • 娱乐
  • 游戏
  • 生活
  • 汽车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备案号:沪ICP备13031519号 上海网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