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公职人员内幕交易行为的思考
随着证券、期货市场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利用对证券、期货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利益输送已经成为腐败问题的一种新表现。虽然内幕交易罪并非监委管辖罪名,但此类问题已有一定普遍性。近期我们会同公安部门成功侦破一起公职人员涉嫌内幕交易案件,下面重点针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公职人员内幕交易行为,谈一点调查体会。
一、公职人员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
本文所述公职人员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公职人员非法获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在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期货的行为,此行为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当下,公职人员已成为内幕交易的一类主体人群,且特征鲜明。
主动性。相较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以内幕信息为权钱交易媒介,其获利并不直接,且内幕交易行为带有一定风险,与其职务一般没有直接关联,所以当事人往往负罪感较低,所表现出的主动性相对较强。
隐蔽性。公职人员大多清楚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实施过程往往经过精心设计,手段更为隐秘。
极大危害性。公职人员内幕交易行为,以信息先知的优势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正义,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二、调查公职人员内幕交易行为的一般思路
调查公职人员内幕交易行为,可以按照确定内幕信息、明确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找到具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查实内幕信息传递过程、查实异常交易行为的思路推进。
确定内幕信息。调查公职人员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首先要查实被调查人是否掌握内幕信息。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列举了内幕信息的19种情形。确定内幕信息,需把握四点:第一,必须是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所指向的上市公司信息;第二,必须是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三,被调查人在公开发布前即已掌握的信息;第四,该内幕信息后来在法定平台上公开发布。我国法律认定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是形式公开标准,内幕信息的公开必须在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发布之日即为内幕信息公开的时间点。
明确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幕信息从形成到公开这一个时间段,即为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起于内幕信息酝酿、提议和形成之时,终于内幕信息法定公开之时。公职人员获知内幕信息后,在价格敏感期内实施交易行为,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即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如在内幕信息公开发布后才实施交易行为,则不违法。调查中,应当及时获取相关内幕信息酝酿、提议和形成及公开发布的相关证据,具体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
找到具体内幕信息知情人。公职人员掌握内幕信息,一般是通过具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因此,找到具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调查公职人员内幕交易行为的必要环节。所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列举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7类人员。证监会《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将第7类人员细化为6种人,其中明确证券法中的前6类知情人配偶也属于知情人范围。确定具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必须是法定范围的知情人;二是必须有证据证明此人掌握与被调查人异常交易行为高度吻合的内幕信息。
查实内幕信息传递过程。查清内幕信息从内幕信息知情人传递到被调查人的过程,并固定有效证据,是调查公职人员内幕交易行为的核心任务之一。内幕信息的传递过程,很少有直接书证,更多的靠言词证据支撑。因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同样构成违法犯罪,因此其如实供述事实的心理阻力很大。解决这一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结合请托事项调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内幕信息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往往与借用被调查人手中权力有关,因此结合请托事项查,可以击溃被调查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心理防线,取得有效言词证据。另一方面,充分固定上下游客观证据,也可认定被调查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规定的第三种“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其异常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来源的,即可认定被调查人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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