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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4月1日起实施 为建自贸港提供法治保障

2020-04-04 00:00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中新社海口3月31日电 (蒋升 徐鹏飞)《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省私办主任刘海志3月31日介绍说,《条例》是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海南省第一部反走私专门地方性法规,是反走私工作的“基本法”。  

  据介绍,《条例》共四十四条,贯彻“以为主、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思路,覆盖“打、防、管、控”各环节。作为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基础性、前置性法规,《条例》针对自贸港政策下的走私风险,明确禁止违反国家和海南省关于海南自贸港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明确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以及为走私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据刘海志介绍,从这两年查获的案件来看,海南省主要走私物品有成品油、冻品、洋垃圾、毒品、濒危野生动物和它的制品。其中仅2018年到2019年,海南查获的成品油走私案件有53宗,约占整个走私刑事案件的4成。《条例》出台,对于海南省预防和惩治走私,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刘海志介绍,《条例》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来更好地进行“打”“防”结合。“打”就是联合缉私,是指海关、缉私、海警、公安等主要缉私办案部门,通过刑事或者行政手段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防”主要是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还有交通运输、渔业、商务、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烟草专卖、海事、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刘海志表示,《条例》将海南省反走私工作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构建起自贸港需求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体系,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完)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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