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巩某租用位于通州区宋庄镇一家村院落进行非法电镀生产,将电镀产生的废水和残渣私自排放和倾倒。近日,通州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巩某有期徒刑6个月。
据指控,被告人巩某租用通州区宋庄镇北刘各庄村东一平房院落,进行非法电镀生产,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设的排水管接入地缝的方式排至院外地面,并将电镀残渣倾倒至院内地面。
今年5月31日,巩某被通州区环境保护局查获。经检测,其排放的废水中锌含量为42.4mg/L,超过国家标准(1.5mg/L)10倍以上。今年6月1日,巩某被通州分局宋庄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检方认为,巩某忠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判处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巩某对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巩某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一审判处巩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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