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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哲红故意杀人案宣判 吉林省高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2018-12-01 10:39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金哲红故意杀人案宣判

  吉林省高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本报记者 刘中全

  今天,对于金哲红(曾用名金哲宏)来说,是他这一生最难忘的一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金哲红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红无罪。

  此时,金哲红在狱中已经度过了23年光阴。

  法院撤销原判并改判无罪

  最想回去到父母坟头拜祭

  11月30日,长春市的户外气温低至零下4摄氏度。

  8时30分,金哲红的儿子金永鑫等人早早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外等候,与众多媒体记者聊着金哲红案件的有关情况。

  8时46分,只见一辆法院警车迅速驶来,押解着金哲红从法院大门驶入院内。

  9时20分,金永鑫和两位辩护律师进入法院。

  9时41分,一位律师率先在媒体微信群内发了两个字——“无罪”,紧接着又发布了吉林省高院对金哲红的无罪判决书照片。

  9时58分,拄着双拐的金哲红在众人陪同下,缓步走出法院大门,他立即被众多媒体记者包围。

  “出事以后,我就一直在等待这个结果。我没有杀人,我认为自己只要活着,就会证明自己的清白。”金哲红面对记者的提问显得异常淡定,当记者问他“此刻心情”时,金哲红表示,“没什么特殊感觉”。

  “回去到父母坟头拜祭,这是我目前最想做的事情。”金哲红说,其父亲参加过解放战争,还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在部队曾是一位干部。其母亲是朝侨,由于他的事情,母亲病逝时都没闭上眼。

  据了解,金哲红兄弟姐妹一共6人,两个哥哥两个姐姐,他排行第五,还有一个双胞胎弟弟。自金哲红入狱后,母亲几乎不吃不喝不睡,天天到路口去等儿子,后来生病半年后离世。母亲临终前还一直说:“一定把大红(金哲红)救出来啊,他没杀人。”而金家兄弟姐妹前些年还在为金哲红的事情奔波,但为了继续生活,金家兄弟姐妹后来纷纷出国打工。今年10月24日,在吉林省高院开庭重审金哲红案时,金家兄妹曾一起来到法院希望能接金哲红回家,但因没有当庭宣判,大家又各自出国。

  “我坚信我父亲没有杀人,现在他的身体状况非常不好,要带他去医院看病,至于以后的生活,等到时候再说吧。”金永鑫说,办理完出狱手续后,他首先要和父亲一起回吉林市老家,去爷爷奶奶的坟前拜祭一下,正式告慰已经故去的亲人。

  随后,金哲红在众人陪同下,回到服刑的监狱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启程前往吉林市老家祭拜父母。

  金哲红多年来坚持上诉申诉

  再审时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

  据了解,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金哲红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5月2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金哲红不服,又一次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并于同年8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金哲红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

  吉林省高院于2012年3月26日驳回其申诉。金哲红不服,再一次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2018年3月26日,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0月15日,吉林省高院召开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申请调取证据、提供新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是否公开审理等问题听取检辩双方意见,并对在案证据进行了梳理,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10月24日,吉林省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吉林省高院经再审查明:1995年9月10日17时许,吉林省吉林市双河镇二社村民被害人李某乘火车去吉林市口前镇,途经长岗站下车,在双河镇黑石村租乘被告人金哲红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双河镇后失踪。1995年9月29日8时许,双河镇村民南秉七在新立屯北吉沈铁路南侧树林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现场寻访、调查,李某亲友辨认,确认死者为李某。经鉴定,李某系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昏迷状态下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使气管强痉挛收缩引起窒息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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