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居住在北京的李先生在驾车前往崇礼滑雪的途中,被苏先生驾车撞伤,导致大腿截肢。李先生于是将苏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苏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84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苏先生赔偿李先生共计130万余元。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6年2月1日8时40分,他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崇礼县西湾子镇雪绒堡销售中心路段时,因后备箱的滑雪板有异响,他临时靠边停车并下车查看后备箱情况,适遇苏先生驾车赶到,将其撞伤。此次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苏先生负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合理损失。
被告苏先生辩称,他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不认可,因为李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李先生的车辆后备箱放置了三个滑雪板,导致后备箱门没有按照规定关闭,事发路段是光照较强的弯道,属于危险路段,李先生在危险路段临时停车、违规下车,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而且没有按照规定靠边停车,故他认为双方应当负同等责任。另外,李先生主张的假肢费用过高,应该按照普通适用型假肢的标准计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询问笔录中记载苏先生陈述称“当时太阳光照的前面一片白,我什么也看不见”,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苏先生驾驶车辆行经强光路段时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但李先生驾驶车辆在连续弯道路段临时停车后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李先生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苏先生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李先生一方自担20%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苏先生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认定苏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苏先生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李先生亦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故李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早上面朝太阳的方向或者傍晚面朝夕阳的方向行驶时,应当学会使用遮光板。在行经强光路段时,应当提前将遮光板放置于适当位置,避免造成视觉空白,从而引发严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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