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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将悬挂专用号牌

2018-12-12 06:41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灭火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消防宣传车等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将在年底前后换发应急救援专用号牌。专用号牌分为汽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两种,外观为白底黑字并配以红色汉字“应急”标识。

 

  车身前面涂装“救援 RESCUE”

  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设计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是这支队伍特殊工作性质的需要,更换专用车辆号牌,也是跨军地改革的一项具体任务。同时,应急救援车辆悬挂专用号牌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通知》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中符合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规定的都需要悬挂专用号牌,主要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援运输车、消防宣传车、火场勘查车等。

  专用号牌为白底黑字,配以红色汉字“应急”,分为汽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汽车号牌每副两只,分别悬挂在车辆前后部;摩托车号牌为单只,悬挂在车辆后部。悬挂专用号牌车辆外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行标识涂装,车身前面涂装“救援 RESCUE”字样,车身侧面涂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徽标、“消防”字样和所属单位名称、车辆编号,车顶涂装车辆编号,车身两侧及车辆尾部涂装装饰条。

  专用号牌车辆可使用警报器

  按照规定,应急部为专用号牌及配套行驶证件的核发主管单位,对专用号牌的申请、审核、发放、使用、回收进行全过程严格管控。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提升专用号牌的管理水平,应急部正在会同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研发专门的管理系统。

  驾驶悬挂专用号牌车辆的人员须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此次《通知》,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非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

  年底前后换发完成

  此外,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还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停车费等费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专用号牌,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的车船税,此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部负责制定悬挂专用号牌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悬挂专用号牌消防救援车辆的环保政策平移不变。

  对于此前消防救援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个别收费站不让顺利通行的问题,应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应急部会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加强工作衔接配合,推动《通知》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和政策解读,让社会各方面和广大群众熟知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相关情况及政策权利,争取广泛支持配合。

  负责人表示,目前《通知》已经下发,但专用号牌的制作、核发、运输等还需一定的时间。按照工作计划,年底前后将完成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换发悬挂专用号牌工作。

  延伸

  消防体制改革进展

  按照今年年初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部。10月9日,公安消防部队移交应急管理部交接仪式正式举行。10月底,应急部相关负责人曾介绍称,将陆续组织授衔、换装、换车牌、人员职级套改、落编定岗等一系列工作。目前,授衔和换装已经完成。

  消防救援衔

  消防救援衔是继军衔、警衔、关衔、外交衔之后,我国设立的一种新衔级,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11月15日,应急部官网发布了该部成立后的首份官方简报,应急部正职领导、森林消防局、消防救援局相关领导首批获得授衔。其中,党组书记、副部长黄明,部长、党组副书记王玉普获授总监消防救援衔;森林消防局司令员徐平、政委戴建国获授副总监消防救援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火焰蓝”新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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