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社评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法治重大进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形成社会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12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透露,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相关报道见A3版)
最高立法机关工作部门建议有关方面提出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意味着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在不长的时间内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当是可以积极预期乐见其成之事。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可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建立了收容教育制度。在当时条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上述《决定》,国务院制定上述《办法》,程序和内容都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收容教育制度对于遏制卖淫嫖娼现象,匡正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最高可达两年,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但具体规定收容教育制度的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与上位法《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成为法治的一个“硬伤”。
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分别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制度,是在刑法和行政处罚之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三者都属于未经制定法律而对人身自由实行强制限制,并且在实施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随意性大、执行机关滥用权力、公民权利受损甚至人身遭受严重伤害等问题。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分别于2003年6月和2013年12月被废除,现在该轮到收容教育制度了。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权威部门解释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备,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日益成熟。同样的情形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形成社会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近年来,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应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如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2014年、2016年、2017年三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建议,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朱征夫委员依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精神,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进行审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建议有关方面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也从推动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角度,强调了尽快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以其他合宪合法的法律制度遏制卖淫嫖娼现象的重要性、紧迫性。
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将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重大进步。希望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为新的起点,其他不符合法治原则、已经过时过气的制度规定都能依法废止,这样才有利于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迎接新时代法治社会的到来。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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