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案二审落定:污染企业被判公开道歉 环保机构无需承担百万诉讼费
中新网南京12月27日电(记者 申冉)12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文简称自然之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文简称绿发会)与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常隆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常宇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达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法庭公开宣判,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全程直播。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二、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自然之友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0000元,向绿发会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0000元;四、驳回自然之友、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负担。
该案件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宣判结束后,江苏高院解读了案件判决有关情况。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本案是工业场地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先,需要强调的是,从本案证据看,三被上诉人生产经营行为造成了土壤、地下水严重污染,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6年4月19日拍摄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周围环境 中新社记者 葛勇 摄
根据相关调查、评估,三被上诉人各自原厂区内土壤和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种类,重点污染物的区域、点位、种类、浓度和生物毒性的区域、级别等与三被上诉人公司在案涉地块厂区内生产区域、仓储区域、办公区域基本对应,可以印证案涉场地污染主要系三被上诉人从事农药、化工生产所致。因此,三被上诉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行为对案涉场地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毫无疑问三名被上诉人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污染地块在本案诉讼前已被地方政府收储进行开发利用,制定了详细的修复方案,组织开展了污染地块的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发生次生污染后,又及时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并实施了相应的修复工程和环境监控工程。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看,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修复客观上有利于改善污染地块和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周边人群的健康。
根据审理,目前的污染修复、管控措施已经取得较好的效果,并且仍在继续实施中。从目前政府的修复、管控方案看,经过了专家论证,全面实施后可以保证与目前案涉地块规划用途相匹配的周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安全。因此,法院没有必要再去判决由被上诉人另行组织实施修复。
“工业企业场地污染修复治理难度大、周期长,案涉地块属于多介质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多种化学品、重金属复合污染,对其进行风险管控、修复是一个长期过程,最终效果也需要长时间的检测和检验。但法庭认为,上诉人要求消除污染对案涉地块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影响的诉讼请求已经部分得以实现,并具有最终得到实现的高度可能性。”主审法官表示,如果政府认为修复费用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可以通过相应途径包括另行诉讼来进行追偿。
法庭也在判决中强调,如果出现目前的修复没有完成或者完成后仍不足以保护生态环境、人群健康安全,包括公益组织在内的任何有资格的原告都可以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求污染者的环境修复责任。
同时,法庭认为,尽管被上诉人的污染行为并非全部可以归结为历史原因,对于新近发生的、或者过去发生但明显违反当时就有的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公众精神损害的,仍然必须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此外,对于本案一审判决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引发不少争议。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公益组织的诉求和法院审理情况,本案上诉人提出的由被上诉人修复受损环境、赔礼道歉的诉求属于非财产诉求。上诉人提出的由被上诉人承担修复费用的诉求因无法确定后续治理所需费用,不能作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依据。且上诉人优先诉求是由被上诉人修复受损环境,承担修复费用系优先诉求不能实现时的备位诉求,应当按照优先诉求确定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按照非财产案件计算案件受理费。我们认为这一探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环境司法理念。当然,本案最终因为公益组织胜诉,所以并不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但希望能够通过本案,为今后法院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提供一个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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