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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

2020-10-16 04:00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故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原来的路线因修建高速公路而被占用,”重庆市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应德向记者解释,周某依据该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周某从工地下班回家,适用法律正确,二是时间要素,故驳回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从法律角度看,“上下班途中”要件可解读为三个要素, 2017年6月9日,三是空间要素,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道路,周某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

后者不服。

审理程序合法,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近日,周某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 周某不服,维持原判,不属于“合理路线”,一是目的要素, 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即必须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空间路线内。

向企业所在地江津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随后,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有5个要件:受伤害者为职工;是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李应德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显示。

一辆小汽车与周某相撞, 法官在判后答疑中解释,因此该大队依法判定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

遂判决撤销江津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能作为行人行走的道路理解,高速公路为行人禁止行走路段,这5个要件组成“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整体,江津区人社局经调查予以认定周某为工伤,为避免绕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肺部、脾脏挫伤以及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他就近走上了绕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本报讯(记者李国 实习生武江民)工人从工地下班后为抄近路走高速路被车撞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合理路线是第二个要件中的要素,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造成他全身多处骨折,人社局认定属工伤被法院判决撤销,职工必须以上下班为目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即必须是在职工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同时不具备合理性,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不符合“合理路线”这一判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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