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动力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纳入免费更换范围——
新“三包”将为电动汽车维权“撑腰”
本报记者 郭静原
一直以来,社会上普遍存在误解,就是家用电动汽车没有“三包”条款。其实,《汽车三包规定》涵盖的产品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在内的所有家用汽车产品,并不区分电动汽车或传统能源汽车。此次修订《汽车三包规定》重点关注电动汽车领域
对有车一族来说,汽车“三包”规定想必并不陌生。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明确了汽车生产经营商与消费者的义务与权利。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汽车三包规定》开展修订和完善,进一步规范汽车售后质量担保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次修订的重头戏直指家用电动汽车领域。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的产销量迅猛增长,已经连续四年位居全球第一。2018年,我国纯电动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98.6万辆和98.4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47.9%和50.8%。随着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和保有量逐年增加,家用电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问题,需要进一步精细化处理。
“一直以来,社会上普遍存在误解,就是家用电动汽车没有‘三包’条款。其实,《汽车三包规定》涵盖的产品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在内的所有家用汽车产品,从管理范畴上来讲,并不区分电动汽车或传统能源汽车。”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指出,受规章发布时技术条件和市场成熟度等因素影响,《汽车三包规定》没有将电动汽车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电控系统,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三电”等部件纳入对应的换、退车条款中,这也是这次修订工作重点调整的内容。
“电动汽车消费者同样享有‘三包’权益。”王琰介绍,此次修订针对的是家用电动汽车重要系统总成及主要零件,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二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三是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故障。
王琰提醒,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适用于本规章。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订暂不涉及相关内容。
虽然“三包”法规规定明确,但汽车维权成本较高、时限长的局面并未得到有效改观,最终维权经常出现“胳膊拧不过大腿”的无奈局面,更有不少车主选择妥协。
对此,此次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使用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修订稿将使用补偿系数从现行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上限不超过0.7%,下限不封底。”王琰表示,考虑到目前“三包”起算日期按照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实际销售活动中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日期的情况,对此也增加了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计算“三包”期限的规定。
“同时,此次修订借鉴了国外先进做法,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进一步解决消费者投诉难、鉴定难、处理难等问题,节省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健康的汽车消费市场。”王琰说。
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0月底,通过汽车三包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发布的汽车生产商共计152家,涉及260个品牌、1.1463万个车型、5.48万个销售修理网点和1400条质量担保条款,汽车产品平均故障率也有所下降。
“《汽车三包规定》实施5年多来,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王琰表示,但我国汽车保有量大,汽车产品质量、保养、服务质量、退换车等问题仍呈现高发趋势,需要及时总结规章实施中的不足,推动产品服务消费升级和营商环境改善,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促进家用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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