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讨论AI著作权不能忽视人
AI“写”文章,著作权到底是谁的?这是日前开庭的号称“国内首例人工智能‘作品’争议案”激起的争议。此前,因自己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大数据报告被他人转载至百度旗下的“百家号”,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百度起诉至法院。百度则主张,文章主要是数据软件分析而成的,并非由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由此触发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机器越来越智能,产出各种“作品”的时代,人类法律应该怎么办?
去年5月,国内一家文化公司推出了一本由微软人工智能产品“小冰”“创作”的诗集。在豆瓣网的读书频道上,目前这部作品的评分是5.7,有多位读者评价认为,“大多数作品都缺乏逻辑性,只是辞藻和意象毫无意义的堆叠”“鲜有几篇连句成诗”。问题在于,这些评论者是在已知作品是由机器创作的前提下作出上述评论的,倘若这些诗是由某位诗歌大家创作的,未必不会被归为“蒙太奇”系列。正如国外一些财经媒体尝试用机器智能抓取交易数据生产新闻所展现的,人工智能生产的“作品”,也未必都是大家看不懂的。更让人惊讶的是,此前巴黎索尼计算机科学实验室开发的一个AI系统,深度学习模仿巴赫清唱曲,有超过一半的听众认为是巴赫的作品。这说明,厘定人工智能到底有无著作权,不仅比较复杂,也非常紧迫。
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著作权法精神,著作权主要是为了保护人类在文化、艺术和科学等方面的创造性活动而产生的,它突出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独创性。相比之下,人工智能在抓取数据进行“分析”,或是组合文字、音符过程中,的确给人以缺乏思考和思想的印象,甚至连汗都不会出。有人可能要指出,人工智能本身就是人类创造的结果,它们的“创造”规则也是人设定的,由此而衍生的权利应该属于开发者。然而,与简单抓取数据不同的是,当AlphaGo与韩国棋手进行“人机大战”时,所展示的“创造性”远远超出了其设计者,早已不再是简单地复制。类似这种“原创性”的内容,能算得上程序设计者的智力成果么?此外,当普通人运用与微软小冰的“对话”进行合作生产文字作品时,相应的著作权到底属于谁呢?
尽管一切尚未有定论,但透过上面这些具体案例和法理上的争议不难看出,AI的著作权是在于人类现实互动中提出的,始终不能脱离与人的关系单纯谈机器的“创造性”。就现有著作权而言,既包括了创作者天然具有的人身权利,也包括了对相应作品进行继承、传播的财产权利。以此来关照人工智能,应该看到它一方面凝聚着开发者的智慧,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工具。站在激励行业发展的角度,人工智能的“创造”成果应该属于其开发者;站在工具的角度,人工智能的“创造”成果应该属于使用者。因此,说到底判定人工智能的著作权,至少要从两个层面来进行:一是围绕人工智能产品本身,合理确定开发者、使用者对可能产生的著作权拥有的优先顺序;二是围绕不同主体对人工智能“作品”的投入程序,来确定著作权有无及其归属。
律师事务所和百度双方最终胜负如何,自然有法庭判定。对公众而言,更在意的是通过这种案件判决,能够为人们应对和解决科技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现实问题,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则,明确行动的方向。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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