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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07-25 05:00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原标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办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wangluochengxin@ca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收件人:吕晓菲,邮编100044。来函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1日。

   附件:《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主体。失信主体为法人的,适用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其严重失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失信主体为非法人组织的,适用对象为该非法人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严重失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适用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未成年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信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归集由网信部门认定的全国各类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并同有关部门共享、面向社会发布。

   受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处罚或多次约谈、整改不力的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认定、共享、发布、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和管理,并上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统一共享、发布。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信部门认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主体列入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一)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的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上述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

   (三)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失信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对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失信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的;

   (二)自发生违规失信行为起一年内被网信部门约谈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违规失信情节、有必要予以重点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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