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舞台创意秀《五维记忆》版权方质疑抄袭影视作品侵权判定当回归立法宗旨
今年夏天,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下简称《哪吒》)在暑期档市场掀起波澜,精致的画面、令人眼前一亮的改编以及“我命由我不由天”的思想内核,让这部国产动漫电影成为老少皆宜的佳作,吸引了众多观众到电影院观看。截至9月26日11:30,该片累计票房已达49.3亿元,目前在中国内地总票房榜上排名第二,且票房数字仍在不断攀升。
不过,电影《哪吒》在上映后遇到了版权侵权的质疑。日前,舞台创意秀《五维记忆》的版权方先后通过发布微博、举行发布会等方式宣称电影《哪吒》与舞台创意秀《五维记忆》在故事情节、大纲设置、场景设计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并公开多张对比图予以证明。
对于熟悉影视行业的人来说,类似的侵权质疑屡见不鲜。从《蓝姆伽的救赎》版权方将《芳华》相关权利人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冯小刚等诉至法庭,再到微博名为“_Shawn_Wang_”的视频自媒体作者发文控诉电影《上海堡垒》“未经本人同意,涉嫌抹去水印盗用我的作品用于电影宣传”,众多案例印证了“人红是非多”的俗语。
对于影视作品来说,版权是灵魂所在,因此,作品涉嫌侵权的消息总能引起广泛关注,在电影《哪吒》被质疑侵权后,如何判断作品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再次引发讨论,而要想解决这一问题,还是要回归《著作权法》,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判断。
“接触+实质性相似” 是侵权与否判断标准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但由于“接触+实质性相似”已被《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判定要件实际涵盖,加之受国外司法实践的影响,长期以来,该标准已成为我国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常用标准。一般情况下,如果主张权利的作品发表或创作完成于被控侵权作品之前,即可认为被控侵权作品存在“接触”可能。该标准的满足一般仅需主张权利方简单举证即可。
具体到《五维记忆》与《哪吒》之间的纠纷,如果《五维记忆》版权方确能拿出3年前公开演出的证据或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再结合《哪吒》上映不久的实际情况,即可认为《哪吒》有“接触”该剧的可能。由此可见,版权侵权判定的关键和难点是对被控侵权作品进行核验,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而要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首先要对思想、表达予以区分。所谓“思想”,往往指的是创意、程序、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发现,而表达则是将思想具体化为作品的外在形式,如文字、线条、色彩、形体动作等。现实中,无论具体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将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列入保护的范畴,将思想观念排除在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任何作品的创作都建立在对先前作品思想的学习借鉴之上,思想的垄断不仅会影响甚至阻断后来创作者的学习借鉴,还会减少大众获取更多作品的可能,最终将导致作品创作困难,并且必将会阻碍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虽然“思想表达二分法”已成为当今世界通用的判定著作权侵权的重要原则,但由于思想和表达往往是浑然一体的,因此,想利用该法则轻易且准确作出作品是否侵权的判定并不容易。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对“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细化和落实的判定标准是“三步检验法”。“三步检验法”第一步为“抽象”,即将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观念抽取出来。第二步是“过滤”,即在抽象的基础上,再对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进行过滤。第三步是将经过前两步后被告作品中剩余的独创性表达与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进行对比,如果被告复制了原告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且这些要素是原告整个作品中的实质性部分,则被告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的表达都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当出现唯一表达或有限表达情形,即表达特定构想和事实的方法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时,即使不同作品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也要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如《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时事新闻的表达具有明显的“有限性”甚至“唯一性”,由于新闻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事件(5W)都是确定唯一的,因此即便不同的媒体和记者从不同角度对同一新闻事实进行报道,作品中出现类似或一致表达的现象也在所难免。《著作权法》如果对这类作品的表达同样予以保护,不仅会导致新闻媒体工作难以开展,也与《著作权法》保障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
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海报
舞台创意秀《五维记忆》海报
两部作品未达到实质性相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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