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设县级融媒体中心应上好版权课
媒体如何避免陷入侵权纠纷的泥淖?图片使用需注意哪些版权问题?随着融媒体的不断发展,各类版权方面的新问题层出不穷,也成为全国的县级融媒体中心面临的普遍问题。
为了让基层媒体人增加对版权侵权的了解,解决长期困扰媒体人的版权难题,让他们更好地运用版权,成都市市县媒体融合服务中心举办了以“融媒体版权保护及内容安全”为主题的专场培训。培训邀请版权界多位专家,针对基层媒体人员对于互联网时代的图片使用、转载内容等版权保护意识薄弱的方面,从政策法规、侵权维权案例、新闻报道中常见版权风险等不同维度进行了深度讲解答疑,让版权课助力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
由浅入深,
打好版权知识基础
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有哪些?培训会上,成都市版权事务中心版权事务部负责人李荣强以普及版权基础知识、划分版权保护界限开场,为大家先打好著作权相关法律知识基础。李荣强介绍,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资产。作品特征主要有三点: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对于著作权有了基本了解之后,大家提出了疑问:媒体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之间的边界在哪?业界常说的“洗稿”与抄袭如何理解?成都市版权协会法务部长、资深版权律师余龙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大家讲解了新闻媒体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应对方法,由浅入深地讲解了传媒业涉及的合理使用情形和高效防控潜在侵权风险的方法,解答了媒体从业者最关心的版权问题。
余龙强调,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
那么,传媒业涉及的合理使用情形有哪些呢?余龙介绍了以下7种情况: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七、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案例“加持”,
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在对版权基本知识有了初步了解后,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版权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专家们结合工作中遇到的版权诉讼案例,列举实例进行了更深层次的讲解。
例如,关于目前备受关注的“洗稿”和“融梗”问题,余龙提到,“洗稿”就是对他人文章进行解构,保留核心逻辑、脉络及内容亮点,采用增删、更换表述方式、同义替换、调换语序、多篇拼接等方式,形成一篇新的稿件。而“融梗”则是对他人作品中的创意点,如人设、世界观、故事线等进行融合再创作,并形成新的作品。
电视剧《宫锁连城》与《梅花烙》之间的纠纷曾引发公众热议,余龙以此为例做了侵权比对: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原告作品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整体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但此类顺序变化并不会引起被告作品涉案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被告作品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原告作品高度近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及设置,构成了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整体外观上的相似性,导致与原告作品相似的欣赏体验。
当前,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媒体人对图片的使用同样面临着新的问题。李荣强以去年的图片版权典型案例——“黑洞图片”事件为例,与媒体从业者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并从业务层面进行了分析讲解。
在李荣强看来,“黑洞图片”事件引发公众“吐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能因此影响中国近几年逐渐向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要看清楚症结所在,还需回归法律的标准,找到问题根源,即弄清楚哪些是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升之后带来的“用图不便”,哪些是图片霸主“占山为王”带来的问题。把讨论“带上道”,才能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李荣强表示:“我们要共同努力,尊重著作权,珍惜来之不易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版权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未来还要加强版权资产运营管理,提升版权资产市场价值。”(见习记者 朱丽娜)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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