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收容教育制度有望被废止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报告称,“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 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了一个报告。这是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法工委方面认为,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 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沈春耀称。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予以撤销、纠正。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是立法法、监督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对法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渠道。
2014年,演员黄海波曾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半年,引发社会关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这次作报告时,沈春耀就提到了收容教育制度,“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制定该《决定》主要是为了补充修改当时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程序和内容均符合宪法规定。“后来的情况是,《决定》规定的刑事方面内容,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被吸收到刑法之中;可《决定》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作为行政措施继续有效,并一直延续至今。”沈春耀说。
沈春耀透露,今年,法工委方面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调研,了解收容教育制度实施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单位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并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沈春耀表示,“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 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专访
收容教育和收容遣送、劳动教养三项制度中,后两项已成为历史名词,而收容教育制度也开始松动,国家层面对此有了明确回应。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此前曾三度呼吁废除收容教育,今年他又提出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就此对其进行专访。
朱征夫
为何四次将“矛头”对准收容教育
北青报:您是什么时候开始关注收容教育制度的?
朱征夫:我是2014年第一次提出要废除这个制度的,2016年和2017年又提了两次,不过这三次都是从“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角度来提的。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到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受这个启发,我今年提了关于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合宪性审查,比如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原来我提废除建议的时候,提案都交给了有关部门处理,现在是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处理,两者的承办单位不一样。
北青报:全国人大法工委方面有跟您联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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