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八年,这些“问题法规”被纠正
推动有关夫妻债务的新司法解释出台,对地方限行、限号措施规定进行审查研究,调研收容教育制度实施情况,推动“超生即辞退”规定修改……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一年来,制定机关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1238件,部分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得到督促纠正和妥善处理。
细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沈春耀介绍,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下简称“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组织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各类来信来函4578件,可以明确为审查建议的有1229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有112件。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旨在防止实践中出现的“假离婚、真逃债”现象。该解释施行后,社会上出现不少离婚后夫妻一方无辜“被负债”的现象,引发较大争议。
根据公民审查建议,法工委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有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法工委还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中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一定条件下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进行研究,认为上述意见有关内容是对刑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违背了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其他审判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予以纠正。根据反馈情况,相关规定已经停止执行。
适时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对于卖淫嫖娼的公民,收容教育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从6个月到两年时间不等。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措施,收容教育制度引发了合宪性与合法性的质疑。如,根据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来规范。
沈春耀介绍,2018年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就有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他指出,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4条第2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沈春耀指出,《决定》规定的刑事方面内容,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被吸收到刑法之中;但《决定》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作为行政措施继续有效,并一直延续至今。2018年,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研,了解收容教育制度实施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并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沈春耀指出,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
沈春耀表示:“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7省“超生即辞退”规定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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