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维 蔡岩红
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应急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同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也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演练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和措施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问:请谈谈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做好制度设计,突出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两个关键环节。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没有设定行政审批,着重运用备案、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尽量减轻企业负担,规定可以网上备案和报送相关情况。三是注重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重点对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相关制度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对这两部法律已有较为明确和具体规定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归谁管?
答: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并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特点,《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协助履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同时,《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工作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问:哪些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例》对预案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应急救援预案是事故应急工作的总遵循,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预案,是有效处置各类事故的重要保证。《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分别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修订;预案应当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
问:针对实践中应急救援队伍不足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条例》强化了应急队伍经费保障,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事故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政府协调解决。
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应急救援措施包括: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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