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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订通过城乡规划条例 当事人承担强拆违建费用

2019-03-29 15:14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中新网北京3月29日电 (记者 尹力)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执法行为,北京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时,需全程音像记录,强制拆除产生的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拒不拆违的当事人可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9日,北京修订通过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其中提到上述内容。

资料图:违建建筑正在被拆除。 许晶亮 黄一笑 摄

  当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4月28日起执行。

  强制拆除违建应全程音像记录

  条例规定,在规划实施和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当做到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开透明执法。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况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强制拆违费用将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条例要求,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物品;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

  为提高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违法成本,条例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处滞纳金。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违建当事人可被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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