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从严管理兼顾养犬需求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6月至8月,对违法违规养犬诊疗经营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7月至12月,集中整治涉犬经营单位,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清理;9月至12月,集中整治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联合执法……
这是安徽省合肥市依法规范养犬的最新“行动路线”。自6月1日起,《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将过去的“限制养犬”转变为“养犬管理”,突出了严格管理和禁限结合,既满足了养犬者的合理需求,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条例》颁布实施后,合肥市政府按下了“启动键”,将条款迅速转化为举措,解决违法养犬产生的各类问题,推动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成为市民的习惯与自觉。
开门立法程度最深
实行规范养犬,合肥早已有规定。1999年,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并于2005年作了修正。该条例确定了每户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限制养犬区内实行养犬许可证等制度,在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合肥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区面积扩展,城区人口增加,居民养犬日益增多,因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加强养犬管理的呼声愈发强烈。
“限制养犬条例所确定的管理职责、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养犬管理需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以废旧立新的形式,重新制定了《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体现了从严管理,也兼顾了养犬者的需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孔向阳介绍说。
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合肥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意见,首次采用网络融媒体问卷调查,共有12000多人次参与,提出有效书面建议6000多条,并采用市长热线集中接听群众来电、发动四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多次召开座谈会、在报纸网络上刊登《条例》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这也是近年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开门程度最深、听取意见最广的一次。
明确公安负责主管
此次修改,从标题、内容、体例结构上都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法规名称由《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修改为《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扩大了养犬管理的内涵,同时将准许养犬修改为养犬登记,既满足部分养犬者的合理需求,又维护了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孔向阳说。
鉴于养犬管理是一项社会综合性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执法管理难度较大,《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以及联合执法机制,将养犬管理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条例》还明确了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犬牌发放、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犬只收容场所、受理违法养犬行为举报等职责。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也要依法各负其责。乡(镇)政府、街道、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则要收集本区域养犬信息,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组织和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协同配合,才能做好这项工作,也才能保证《条例》有效贯彻实施。”孔向阳说。
强化落实强制免疫
为了积极有效地预防狂犬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条例》强化落实强制免疫制度,将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作为养犬登记的前置条件。
按照要求,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养犬登记与犬只免疫应当在同一场所办理,并逐步实现养犬网上登记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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