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养犬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刘志月
本报实习生 刘 欢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犬出户应戴嘴套,违规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11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石激起千层浪,媒体纷纷称新修订的《条例》为“史上最严养狗令”。
1999年武汉市出台《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于2018年6月经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经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除了对社区养狗作出明确规定外,还聚焦停车难、物业收费难、老旧住宅区整治难等一系列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聚焦宠物犬管理难
物业管理区禁养大型犬
孩子的奶奶和姑妈带着孩子到社区乘凉,不料遭到两条宠物犬攻击,不到半岁的孩子还被其中一条狗叼走。
今年7月发生在武汉市一社区的犬伤人事件再度将社区养狗问题推上风口浪尖。
社区能不能养狗?该怎么养狗?违规养狗如何处理?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作出了严格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犬只、罚款等行政处罚。因违反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聚焦社区停车难
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武汉市机动车保有量283万辆,远超曾经设计的230万辆“保有量红线”。
与快速增长的机动车保有量相比,相对滞后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得人车矛盾激增,因停车引发的“全武行”在社区不时上演。
如何破解停车难这一社区治理痼疾?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年。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为保证业主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设置、分配、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聚焦物业收费难
物业费标准可每3年调整
物业公司擅自上涨物业费,小区多数业主都不同意,区房管局出面调停依旧争执不下。
武汉市江汉区阳光北苑小区的困境是近年来物业服务收费难的一个缩影。
5月28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条例修订立法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20位听证陈述人共同要求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为从根源上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难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制定了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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