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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老宅 三起官司 四年诉讼

2018-12-04 17:29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当拆迁利益遇上继承纠纷 老朱家掀起风暴

  一处老宅 三起官司 四年诉讼

  插图 王金辉

  一场拆迁,在老朱家掀起了一场风暴。围绕着吉庆街28号这套老宅院,祖孙四代打了4年官司,这是朱老爷子当初没想到的。

  2012年,他和再婚的老伴把28号院赠与了小儿子朱兵兵,希望小儿子能够给自己养老送终。2014年,朱老爷子去世后,他另外的三个儿女站了出来,主张对老宅及拆迁利益的继承权利。于是,一家人围绕着这套拆迁中的老宅,打了三起官司。

  序幕

  老父亲将宅院传给小儿子

  朱老爷子一家住在通州区七侠镇吉庆街28号,这个200多平方米的老宅登记在朱老爷子名下,他和妻子先后建了三间北房,三间西厢房。

  朱老爷子和老伴生育了两儿两女。除了小儿子朱兵兵,老人的三个儿女陆续成家立业,搬出了老宅。老两口和朱兵兵一家三口继续生活在28号院。

  1998年7月,朱老爷子的老伴去世,8年后,78岁的老人与64岁的王秋丽再婚,两位老人相互扶持过晚年。

  2012年5月,在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朱老爷子和王秋丽作为甲方,与乙方朱兵兵夫妻俩坐到了一起,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书》。

  这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甲方将28号及院内所有房屋赠与给乙方,乙方有权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因该房屋产生的所有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二人有权在赠与的房屋中居住,直到甲方二人中最后一人去世。

  协议书还特别约定,如遇拆迁,房屋拆迁后,乙方应在通州提供不小于一居室的房屋给甲方居住,直到甲方二人中最后一人去世,但乙方提供给甲方居住的房屋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朱老爷子去世后,老伴的生活费由乙方负责。

  “签协议时,老爷子已达84岁高龄了,身体每况愈下,他是担心自己去世后,我的生活费和居住问题无法解决,才提出签订该赠与协议。”王秋丽认为,这份协议实为附义务赠与协议,其目的是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义务就是老爷子去世后,我的生活费和住房由老四一家负责。”

  2014年3月,朱老爷子没有熬过冬天去世,随之而来的拆迁消息,引燃了这个家庭的矛盾。

  第一起诉讼

  赠与协议有没有效力?

  “这个协议我们不知情!”朱兵兵的俩姐姐和一个哥哥不承认《赠与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他们认为这套老宅是父母的财产,既然两位老人都已经去世,那么作为儿女的他们有权继承自己应该有的份额,于是三人将继母王秋丽和四弟朱兵兵夫妻俩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首先表示反对的是王秋丽。她说,老伴去世后,原告三人赶自己走,“我现在在村里租房住,生活费自理。如果法院确认赠与协议无效,那么,我作为老爷子的合法妻子,按照法定继承,他的遗产中也有我的相应份额。”

  另一方被告,朱兵兵和妻子虽然情绪激动,但态度上有了妥协,他们认为,赠与协议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老爷子是将自己的份额,以及继承母亲的五分之一的份额,赠与了我方,这部分不能被确定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吉庆街28号院是朱老爷子和原配妻子的共同财产,儿女成家后,没有分家析产。老太太去世后,由于没有遗嘱,因此,发生法定继承,朱老爷子和四个儿女均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对于老人的再婚配偶,法院认为,虽然王秋丽没有参与28号院的建设或翻建,但在老人去世后,她享有继承朱老爷子遗产的权利。

  于是,法院最终认定,《赠与协议书》中,朱老爷子将28号院房屋中自己份额,以及继承原配妻子的份额,赠与小儿子一家的部分有效,但他将另外三个儿女的份额赠与小儿子的部分无效。

  法院还特别提到,《赠与协议书》还涉及“院”的赠与,而院则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这一赠与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这部分也被确认无效。

  第二起诉讼

  老宅房屋如何划分?

  针对《赠与协议书》有效无效的判决落锤生效,那么关于老宅份额的具体划分,还需要一场诉讼来确定,于是,老朱家的四个兄弟姐妹再次对簿公堂。

  这场官司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终结。法院确认,吉庆街28号院落内正房三间和西厢房三间中,朱兵兵享有十分之七的份额,另外三人各享有十分之一的份额。

  2016年12月,拆迁真正进入吉庆街,朱兵兵作为乙方和甲方拆迁公司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协议第一条明确了乙方被安置人口共计4人,即朱兵兵和妻女一家三口以及继母王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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