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42万“包养费”跑路 又敲诈老板130万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罗兵 方芳 记者 于英杰)“小三”以曝光地下情让男方身败名裂为威胁,多次向“金主”索要钱财。日前,苏州市相城法院审结了这起敲诈勒索案件,涉嫌敲诈勒索的柳某获刑8年。
2018年1月初,年轻漂亮的柳某在网上认识了公司老板陈某,达成包养“协议”后商定在酒店见面。在“协议”中,陈某要求柳某为其服务4年,共支付包养费72万元。为防止柳某拿钱跑路,陈某提出,这4年内,柳某如果不履行“协议”内容,4年后含利息应向其还款120万元。殊不知,柳某在写下借条的同时,将签协议的过程全部录了音。当天,陈某转账42万元给柳某并与其发生关系。当陈某以为一切水到渠成时,没想到胆大的柳某在第二天就卷款潜逃。
因事情不光彩,陈某不敢声张,就不了了之。谁知大半个月后,柳某通过QQ又主动联系陈某,并以把录音交给其妻子让其身败名裂为要挟,索要“封口费”。陈某担心曝光,只能打碎牙往肚里吞,又将30万元转给柳某。柳某并没就此收手,她仿佛找到一台自动取款机,到4月份与男友张某对陈某再以同样方式要求转账100万元,被陈某当场拒绝。然而,柳某并没收手,再次伙同男友跟踪调查陈某同事和家人,拍下视频和照片来威胁,并将打印好的转账记录和包养“协议”塞进陈某办公室进行警告。不堪骚扰的陈某终于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柳某单独及伙同张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柳某敲诈勒索陈某30万元系犯罪既遂;伙同张某敲诈勒索陈某10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柳某系主犯,张某系从犯。最终,法院对柳某判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张某判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释法>>>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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