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退出茶楼经营近3年,赵丽丽仍被当初的合伙事宜所烦恼,历经两次诉讼,非但没有卸下沉重的债务,自己还成了被强制执行人。
因承担茶楼经营的合伙人拖欠租金,房东将当初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的赵丽丽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00多万元欠款及违约金。可自己早就没有参与茶楼经营,其他3名合伙人才是茶楼的实际使用者,赵丽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依旧未被支持。
第一场官司
与三人合伙开茶楼中途退伙
三年后却判她一人支付房租
2017年4月13日,成都市某物业公司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另一方赵丽丽因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支付租金,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共逾百万元。
原来,自2012年12月1日起,某物业将位于武侯区时代丽都美语的某套商业房出租给赵丽丽使用,用途为经营茶楼,租赁期限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1日,租金为73.5元/平方米/月,每年按7%递增租金。
经武侯法院查明,案外人王斐然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支付了首期租金150000元,之后赵丽丽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支付了几期租金,此后王斐然又陆续向原告支付,另有案外人孙茉雨支付租金至2016年12月27日。因赵丽丽没有到庭答辩,法院判决赵丽丽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足额支付的租金(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1012111.6元及10%的违约金101211.16元。
赵丽丽的代理律师表示,因赵丽丽更换了手机号,一直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直到2018年6月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才知道被起诉一事。
事实上,2014年3月12日,赵丽丽与王斐然、刘美含、张俊杨就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四人共同经营该茶楼。同年7月1日因子女在外地求学需要照顾,她退出了茶楼经营。根据四人签订的《退股协议》,赵丽丽于2014年6月30日退股,载明“退股后,一切经济责任、账务往来债权债务与本人无关。”
第二场官司
她请求合伙人直接向房东付房租
被法院驳回
茶楼的房租欠款,为何要让早已退伙的自己一人承担?赵丽丽随后将王斐然、刘美含、张俊杨三人告上法庭。
武侯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赵丽丽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从目前证据来看,赵丽丽未与某物业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茶楼仍在继续经营使用,故赵丽丽仍为《房屋租赁合同》相对方,应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并享受相关权利。至于四位合伙人之间的协商约定是其内部约定,对某物业不产生效力。
能否让其余三名合伙人直接向某物业履行付款义务呢?武侯法院依然没有支持该主张。法院查明,虽然之前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封了赵丽丽的财产,但并没有拍卖、扣划,某物业公司的债权未得以实现。在此情况下,赵丽丽要求王斐然、张俊杨、刘美含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向某物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实际上是将赵丽丽对某物业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王斐然、张俊杨、刘美含。某物业公司当庭表示了反对,故赵丽丽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若茶楼租金系原被告在合伙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那么赵丽丽在向某物业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后,才可以将此作为合伙债务,依据合伙协议要求其余合伙人承担责任。2018年11月1日,武侯法院驳回原告赵丽丽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和他人合伙做生意
这些法律雷区不要踩
成都商报:能否在不向房东支付房租的情况下,先向其他合伙人讨房租,或者要求其他合伙人直接向房东支付房租?
江露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丽丽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纠纷是另一回事,不能与她跟房东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混同。《房屋租赁合同》上,赵丽丽是承租人,就应该按照合同支付房租。至于涉案房屋实际由谁使用,不影响赵丽丽和房东的租赁合同关系。追偿的前提是已经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义务,以“承担了这一义务”为依据才能向他人追偿。这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因为拿到钱后有可能不会用于支付债务。
陈颖(四川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此事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赵丽丽与房东的房屋租赁关系,二是赵丽丽和其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只能另行提起诉讼,向三个合伙人追偿。
成都商报:和他人合伙做生意,对外签订合同时常会出现本案的情形,有没有好的规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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