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20日讯(记者 刘佩佩)原本核载6人的小客车却挤满了27名工人。原来,包工头邓某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指示司机翟某(已判刑)驾车搭载27名工人。继2018年6月13日司机翟某被判刑后,近日,高新区检察院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司机邓某危险驾驶案一案,成功起诉获判。邓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据此,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机动车管理人危险驾驶案。
犯罪嫌疑人邓某从事绿化工程劳务生意,要组织大量的工人到工地上从事劳务工作。邓某从2017年4月开始,将自己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交给一个叫翟某(已判刑)的人来驾驶,翟某负责开车,帮助邓某运送工人往返于住处和工地。
2017年12月22日,下午18时左右,工人下班,邓某打电话给翟某,翟某按照邓某指示,驾车搭载27名工人。当翟某驾车行驶到某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挡下检查。经现场检查,翟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非法改装,加装了一排座位。车辆本来核载人数6人,实际载人却高达28人,载客远远超过额定乘员。翟某因为严重超员载客,危害了公共安全,被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高新区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
高新区检察院在办理翟某案件的时候,发现邓某是翟某和工人的老板,是车辆的管理人员。邓某为了降低运输成本,获取更大利益,不顾工人的安全,不顾其他交通参与人的安全,长期指使手下的驾驶员超员驾驶。案发当天,也是邓某安排翟某将所有工人一次性拉走。邓某对严重超员载客的行为,也具有直接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不能只处理驾驶员翟某,而不处理老板邓某,这样不仅不公平,也可能让邓某继续漠视交通法规,安排其他驾驶员继续超员载客,造成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隐患。通过立案监督程序,高新区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对邓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在查明邓某的犯罪事实后,侦查机关将邓某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高新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将邓某提起公诉。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2018年11月22日,判决邓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邓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严重超载危害大 已纳入危险驾驶罪
严重超员驾驶是一种危害性非常大的行为。严重超员后,会影响车辆的加速、制动、转向等正常功能,一旦遇到紧急情况,会影响司机刹车、避让,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所以在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在此告诫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从业人员,切勿超员驾驶,超员驾驶带来的后果绝不仅仅是扣分罚款,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超员驾驶也绝不仅仅是驾驶员个人的事儿,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可能构成犯罪。所以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一定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车辆管理,规范载客行为,不能片面追求“多拉快跑”。“多拉快跑”看似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是以牺牲运输安全为前提的。经济效益和司机、车内乘客、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相比起来,孰轻孰重,大家心里都有一杆秤。只有先保证平平安安,经济效益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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