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追缴2884万元土地出让金
辽宁首例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本报讯(记者赵铁龙 刘键 通讯员胡卫卫)“本庭判决如下……”近日,随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院一声法槌敲击,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宣判。
据了解,这是2017年7月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正式写入行政诉讼法以来,丹东市检察机关以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首起案件,也是辽宁省检察机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第一案。振兴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徐伟、员额检察官李晓菲、检察官助理马琳琳代表检察机关出席法庭支持公益诉讼,丹东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到庭应诉。
2005年3月,丹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招拍挂的方式竞得丹东市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城乡规划局调整该地块的用地面积及容积率,建筑面积实际增加,该公司需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为此,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缴2884.4万元。然而,补充协议签订后,该公司至今未依法缴纳,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今年1月17日,振兴区检察院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向该公司依法追缴这笔国有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国土资源局于3月7日书面回复称,其已向该公司发出追缴通知书,要求其依法缴纳所欠国土出让金及滞纳金。但该公司未按通知要求缴纳,且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并未采取其他履职举措或者替代性方案予以追缴,国家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11月7日振兴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列举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涉案公司一直欠缴国土出让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长期未正确行使追缴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局不履职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追缴国家损失。丹东市国土资源局表示,虽然涉案款项并未追回,但其通过发送追缴通知书等措施已审慎地履行了法定职责。双方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即国土资源局是否依法充分地履行其职责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庭审历时2个多小时,鉴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当庭宣判,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国土资源局对某公司不缴纳国土出让金未依法履行收缴职责的行为违法,应依法履行职责。
本次庭审受到广泛关注,辽宁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丹东市人大内司委、丹东市检察院和丹东市中级法院等单位领导,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丹东地区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工作人员及新闻媒体等80余人参加此次庭审观摩。
赵铁龙 刘键 胡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