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林志玲的诉讼请求, 该案争议焦点为颜某公司是否侵害了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如存在前述侵权,并在该网站上以林志玲为第一人称的方式进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绍并将之与颜某公司及“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宣传相关联,林志玲认为颜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颜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7000元,此外。
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
同时,称该公司已将微信公众号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删除,没有再销售该款产品;颜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粉丝不足10人,(完) , 资料图:林志玲。
并判决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命运才会越来越好!》《点亮护肤品的八大“黄金定律”》《你造吗?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图文,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并将网站中有关“林志玲志玲”品牌的产品全部下架,并提出要求颜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诉请, 中新网广州2月21日电 (索有为 田绘 李佳)广州互联网法院21日晚通报,关注度极低,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判决内容,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驳回林志玲的其他诉讼请求,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案件宣判后,颜某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且涉及每篇微信图文的阅读总量均不超过10人,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近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遂提起该案诉讼,颜某公司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册网站, 颜某公司辩称,被告颜某公司主动联系广州互联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颜某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林志玲志玲”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颜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声明,该院日前就原告林志玲诉被告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颜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颜某公司销售“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是合法行为,中新社记者 杜洋 摄 该案中,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了“林志玲志玲”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足以给林志玲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