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客户端北京9月30日电(记者 张尼)日前,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公布。其中明确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资料图 中新社发 韦亮 摄
本次公布的《办法》对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四方面: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此外,医药代表可通过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等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办法》还规定,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同时,依照《办法》,医药代表今后要落实备案制。
《办法》中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医药代表备案信息的维护,按要求录入、变更、确认、删除其医药代表信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有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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