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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建构与演变

2018-12-18 09:52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近40年来,中国电视涉法传播实践始终紧随国家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坚定步伐,在节目理念、话语方式、节目形态等各个方面推陈出新,已经逐渐发展出了一种极其重要的电视节目类型,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电视文化景观。

从规模体量上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固定播出的电视法治节目已经超过300个”[1],并且有央视社会与法频道、长沙政法频道、河南政法频道等诸多电视法治专业频道,可谓蔚为壮观。而在节目形态方面,不仅有以央视《天网》为代表的纪实性电视法治节目、以央视《法治在线》和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为代表的新闻性电视法治节目,而且还有以央视《今日说法》、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为代表的说法类电视法治节目和以央视《我是大律师》《律师来了》为代表的谈话类电视法治节目等更多创新性的电视法治节目样态,节目形态的丰富度已经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从受众影响来看,中国电视法治节目 “在观众经常收看的电视节目类型中高居前列,仅次于新闻节目” [2]。特别是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更是曾经一度创造了收视率5.41%、观众规模5919万、市场份额26.27%[3]的数字奇迹,并被社会各界亲切地誉为“中国人的法律午餐”。

毫无疑问,在国家“普法”的话语框架下,中国电视法治节目不仅是中国社会变迁、法治进程的历史见证者、点滴记录者,而且也是国民法治素养乃至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者,不仅是外界观察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窗口,而且也是国民法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共领域”视角下的电视法治传播

公共领域”主要是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4]的精神交往空间,其功能主要在于通过社会成员公开而又理性地讨论的方式,以求得社会共识的达成,进而弥合社会的分歧、重构社会的秩序、克服公共权力的异化和维护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法治公共领域作为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具有公共领域的这一主要功能。以哈贝马斯、胡克为代表的“程序主义”或“沟通主义”法哲学观就认为,合法的法律应当是“可以在一个商谈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中被所有法律同伴所合理地接受的”[5]法律,“‘找到’(假定的)某一正确的答案的方法不能为超级法官赫拉克勒斯所独享,而只能通过沟通性辩论获得”[1],这种沟通的范围涉及了立法、执法与司法等各个领域及其中的各个环节。并且,通过广泛沟通而形成的法治,能够有效促进公民对法治的理解与认同,使得公民能够将自己理解为“他作为承受者所要服从的法律的制定者”,增强法治本身的合法性根基。与之不谋而合的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6]。由此可见,法治与公共领域之间的紧密联系,即法治自身的建构离不开公共领域的沟通赋能和合法性赋予。

在公共领域的结构体系中,大众传媒的影响不容忽视。哈贝马斯在其《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不仅关注与考察了大众传媒对公共领域结构的影响,而且还明确提出了大众传媒既“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同时又统领了公共领域”[7]的理论判断。泰勒高度重视大众传媒在公共领域建构中的积极作用,将其称之为现代大型社会民主实践、公共讨论的“电子广场(electronicagora)”[4]。电视法治公共领域作为与法庭辩论、法官说法等并列的法治公共领域分支领域,因电视本身的强大传播影响力和电视法治节目传播者们积极的介入和长期的努力,而在整个法治公共话语空间格局中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直以来,对中国电视涉法传播的研究往往局限于经验主义的层面,难以跳脱就事论事的认知框架。然而,公共领域理论的引入,则以其“公众沟通、公共利益、民主参与” [8]等公共性思想视角,贯通了法哲学、传播学等不同学科,从而以更加多元、综合的全新观察视野,助力研究者们更加深入、透彻地理解、认识和阐释中国电视涉法传播的本质和规律,进而找到更加有效的传播变革路径。毫无疑问,以公共领域理论视之,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特别现场直播,到《社会经纬》故事化“记录体”话语表达方式的间接对话空间模式的确立,再到《今日说法》的“5分钟”直接对话空间模式的形成,以至《我是大律师》、《律师来了》的融合型对话空间模式的升级,近40年来的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建构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逼仄到广阔、从结构不合理到结构逐步完善、从功能单一到功能逐步完善的不断演变之路,并且这种演变仍有强大的动力和变革的需求。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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