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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继续呈上升趋势

2019-01-03 16:03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原标题: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继续呈上升趋势

  中国视频网站的付费用户数量逐年增长,如腾讯视频的付费用户数已经达到8200万。 本报见习记者 隋明照 摄

  “最有效的打击盗版的途径是让正版的内容能够普及起来。我们认为,在国内完善相应的法律也非常重要。比如,关于盗链网站,2019年日本的国会就会有一项相关法案修正案的批准。”这是日本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代表理事、总裁后藤健郎日前在中日网络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讨会上提到的核心观点。他的这番话,也引起了很多同行对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影视作品市场的繁荣,海外影视作品在我国的传播越来越广泛,但其著作权的保护,尤其是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却依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上,权利人在影视作品著作权维权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各家网络平台的实践又能带来哪些可参考的经验呢?这些都成为业界对未来网络影视作品良性发展的核心关注点。

  司法保护力度应增强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在快速增长,而在著作权案件中,有关影视作品的案件数量是增长速度较快的。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案件为例:涉及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案件数量,2016年为249件,占全部著作权案件数量的26%,平均标的额为11.65万元。截至2018年11月,这个数字上升为444件,占著作权案件的38%,平均标的额达到20多万元。

  面对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趋势,法院这些年来摸索出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审判经验,包括审判思路、审查重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据的认定以及域外形成的一些证据、对被告侵权过错程度的判断、判赔数额的确定和赔偿标准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易珍春提到,在增强司法保护力度上,一方面,法院要做好举证责任的分配工作,依法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具体到影视作品纠纷而言,就是降低权利人在证明其权利基础还有影视作品的知名度以及其商业价值、原告实际损失等方面的举证。另一方面,法院应加快相关案件的流转来及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外,法院还应合理适用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在判赔力度上,这几年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不仅加大了力度,还引入了惩罚性的赔偿,目的就是科学计算赔偿数额,尽量使赔偿额和影视作品的市场价值相符。

  去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易珍春看来,这个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规定将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使权利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使用知识产权临时救济措施。对于新型电子证据涉及的技术问题,比如时间戳等在举证中的应用,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还尝试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帮助法官进行认定。

  争议问题有待解决

  对于目前在影视剧传播当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咪咕公司法律共享中心维权总监贾洪香提到一个比较有争议性的问题:很多热门的影视剧和综艺,权利是分渠道或分平台分发的。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会授予优酷、爱奇艺等大的视频网站平台,广播权一般会授予传统媒体。那么,当在手机端通过观看电视台同步播出的直播信号时,是不是会侵犯已经拿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网站的授权?

  其次,遇到那些服务器在境外、境内没有备案信息、也没有联系方式的侵权度高的小网站,通过行政或者司法手段很难处理。针对这种情况,咪咕和国家版权局达成战略创新,遇到这种问题,咪咕将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指令,利用中国移动运营商的封堵能力,对于链接或者网址进行封堵,这也是目前比较有效的尝试。

  贾洪香表示,在传播中遇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盗链问题。由于涉嫌侵权的网站平台本身不存储任何东西,如果对其发起诉讼,在庭审中,平台很重要的抗辩理由就是自己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而目前法院确定的标准还是坚持服务器的标准。此外,对于电视台直播信号,那些拿到电视台多路直播信号授权的公司,如果发现直播流被第三方盗播平台利用,又是否有权利开展维权工作,也是大家比较困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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