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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信息公开法值得媒体人期待

2019-03-14 17:04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原标题:信息公开法,值得媒体人期待

如果出台信息公开法,必将大大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也必将给媒体人新闻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公共新闻离不开公权力机关发布的信息,这是新闻界的常识。

据媒体近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今年两会期间带来的议案草案颇有分量:建议制定信息公开法。他在向其他联名代表推介时说:“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不二法门、唯一出路,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位阶太低、效力不足,必须制定信息公开法。”

笔者认为,刘小兵代表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如果出台信息公开法,必将大大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也必将给媒体人的新闻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11年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务信息公开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11年来,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不断进步,透明度不断提高,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一定程度的法治保障,包括每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记者会及政府网站、部委新闻发布会等在内的信息发布渠道越来越成为常态和“标配”。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实践中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层级低而与前述各法可能形成冲突并受制约,容易导致政府在主动公开信息方面存在不主动、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也容易成为政府部门不公开信息的借口。同时,《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主体仅限于受国务院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的信息未能纳入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无法完全、彻底地实现党关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的主张。

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局限性,直接影响到了新闻记者获取信息的效率。2011年12月上旬,有媒体记者以公民个人身份向环保部和全国大多数省(区、市)的环保厅、环保局提交了PM2.5和臭氧监测数据的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结果一个月内,记者只收到环保部和10个省份的答复。无独有偶,2012年,在湖南一家媒体工作的廖红波向宁乡县(现宁乡市)灰汤镇、玉潭镇等地基层政府申请公开“三公”消费信息。在超过法定期限仍未获得答复后,廖红波向宁乡县法院起诉灰汤镇政府,法院立案后,灰汤镇政府向他公开了“三公”信息,但玉潭镇迟迟没有答复。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去年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2018)》报告也说明,10多年过去了,仍有政府机关在热点信息发布前对舆情预判不足,第一时间回应不力,回应内容不完整、不清楚,搪塞敷衍,无后续回应,甚至相互推诿;政务公开标准化的发展不尽如人意,不少标准内容较为笼统,导致工作人员无所适从;依申请公开仍有待规范,主要表现为答复不及时、答复格式不规范、答复内容不严谨、答复口径不一致等。

如果有了信息公开法,上述法律瓶颈或许可以破除。我们期待,刘小兵代表的建议能得到立法机关重视。

信息公开法未来可能是什么样子?笔者认为,信息公开法一定要强化“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同时对有法不依的要有惩罚措施。比如,政府部门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公众可以要求追究其责任,也要明确法律执行监督的主体。只有做到了不公开信息将被问责,才能避免有法不依。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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