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两起微信著作权案微信表情构成美术作品享有版权
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曙公司)告上法庭。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青曙公司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
“微信表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动、形象、富有趣味,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腾讯科技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腾讯计算机公司依据相应授权,对涉案“微信表情”亦享有著作权。判决被告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
在“微信红包”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的“吹牛”软件中的电子红包页面与原告“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和“微信”整体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作为同类产品、服务的经营者,整体抄袭、全面模仿“微信红包”的全流程设计、软件界面及图标设计,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电子红包的创作设计来源于生活中的实物红包,“微信红包”不具有独创性;“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原告进行作品登记前有大量与之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发表,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不具有独创性;被告使用的电子红包与涉案作品存在差异。因此,被告未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未以任何形式宣传其软件与“微信”应用软件存在关联,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告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微信红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认定被告侵害了二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此外,被告还被判赔偿原告合理开支9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该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表示,法院是本着鼓励创新、反对恶意模仿的理念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姜颖说:“对于原告有独创性的劳动,我们要进行保护,对于被告的恶意模仿,我们要进行打击制止,在损害赔偿的确定上,要考虑既要弥补原告的损失,也要给被告一定警示作用,制止同类侵权行为。”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涉及“微信表情”和“微信红包”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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