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滚动| 上海| 社会| 国内| 国际| 经济| 证券| 产经| 消费| 互联| 家电| 硬件| 科学| 明星| 影视| 综艺| 游戏| 信息|生活|旅游

摄影人该如何应对影展影赛“霸王条款”

2020-05-23 06:00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原标题:摄影人该如何应对影展影赛“霸王条款

俗话说,“一图顶千言”。的确,相较于文字,图片更形象、直观。也正是因为图片有如此魅力,如今,摄影比赛、摄影展越来越多。这对摄影爱好者来说本应是好事,但不少摄影者提出,一些影展影赛主办方列出的版权条款十分不合理,参赛照片被主办方随意使用的情形较为常见。

为了给各方搭建沟通平台,近日,在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和中国摄影家协会支持下,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维权处联合筹备,首次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加强行业自律 尊重摄影创作”网络座谈会。摄影家代表、版权专家代表、相关机构代表隔空交流,就如何做好摄影维权工作,特别是围绕影展在摄影作品征集过程中,如何充分体现权利人权益、彰显影像价值、激发作者的创作激情与活力展开讨论。

影展影赛数量多 不合理条款知多少

在座谈会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得者刘宽新提到,有的摄影大赛为了宣传比赛,会将参赛者的作品放到互联网进行展示,或刊载于报纸、期刊、电视、户外广告以及评选活动的相关材料中。而且,摄影者一旦参加比赛,即被视为同意大赛主办者及其被许可人,为与大赛相关之目的,拥有参赛者作品于全球范围内的永久免费使用权。

刘宽新说的是否是普遍现象?《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摄影大赛征稿”或是“摄影展征稿”关键字,得到几千个结果,正在征稿中的比赛、展览也有几十个。许多征稿启事对于应征作品的版权处理有明确规定,但使用范围等条件各不相同。其中,“承办单位有权在著作权存续期内,以复制、发行、展览、放映、信息网络传播、汇编等方式使用入展作品,并可不再支付报酬”是出现频率较高的要求。

主办方强调使用摄影作品用于宣传比赛或者展览的情况较为常见。例如,在一则某主题的全国摄影比赛征稿启事中,规定“所有参赛作品,主办单位有权用于与本次活动有关的宣传报道。征集的获奖作品,主办方拥有作品的各类商业和公益宣传长期使用权,并不再支付稿酬”。而且,征稿启事注明,凡投稿作者,均视为同意这一规定。另外一个摄影展征稿启事则在版权说明中明确列出要求:“组织单位有权在相关宣传(图书画册、展览展示、报刊杂志、电子出版及文创产品等形式)中使用获奖及入选作品,不另付稿酬。”还有的主办方在征稿启事中说明其使用摄影作品的范围不止于宣传比赛或展览本身,甚至有“参赛作品的使用权、出版权归主办单位”这样的字眼。

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无人机摄影师张政说,有的主办方认为用摄影者的照片是在宣传摄影师,但以这种借口随意使用摄影作品,表现出主办方强势的姿态,是对摄影者辛勤付出的不尊重。

如何判断条款是否合理律师来支招

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顾问孙洁提到,合同的订立由要约和承诺构成。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才能达成合同。但大多数征稿启事因为是面向不特定主体,且内容简单,在法律上通常属于要约邀请,并不能构成要约,但征稿启事中的版权“霸王条款”,仍然可以参照《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来判断其效力。《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当格式条款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时,其应属无效。比如,征稿启事中如果规定“投稿后著作权即无偿转让给主办方”,这样的条款显然是无效的。不过,孙洁说,大多数时候,不合理的条款不会表现得特别明显,需要具体分析。

中国摄影家协会法律顾问、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勤说,在一些比较正规的征稿启事中,能看到这样的条款:“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其合作媒体有权在与本次活动有关的线上线下等渠道的宣传、报道、展示、介绍中无偿使用投稿作品,该等使用不意味着作品入选或拟入选。”梁勤分析说,这个条款的内容,并没有不公平,因为这个条款描述的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在法学界通行的观点中,认为只要符合下列三个要件的都可构成合理使用:一是这种使用不能常态化,需要特定事由引起;二是这种使用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这种使用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

梁勤特别提醒摄影人,如果主办方在收稿的时候,要求投稿者进行电子签约以订立合同,摄影者要格外慎重,要对其中条款进行细致审看。如果已经在网上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某些条款确实显失公平的话,投稿的摄影者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但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一年以内提出申请。

  • 资讯
  • 财经
  • 科技
  • 娱乐
  • 游戏
  • 生活
  • 汽车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备案号:沪ICP备13031519号 上海网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