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严格猪血处置,运载生猪的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产品出厂,屠宰企业要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品质检验要求,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相关证明文件缺失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切实维护生猪产品正常流通秩序。
严防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运输途中死亡生猪、病害猪及病害动物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结合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和生猪屠宰监管 “ 扫雷行动 ” 、专项行动,产能与生猪养殖规模、消费区域相适应,综合生猪养殖、市场消费、交通运输等因素。
推动由“调猪”向“调肉”转变,依托本地生猪屠宰企业就近屠宰,要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无害化处理台账真实、规范;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的巡查力度,切断疫病传播风险,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 严格日常消毒。
《通知》要求,要与血粉生产企业、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等签订销售合同。
细化实化防控举措,坚决关闭不符合设定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环节准出与生猪产品加工环节准入管理的衔接,严格落实屠宰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中新网11月23日电 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 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的通知》(下称《通知》),非洲猪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统筹利用好现有屠宰产能,配合行业协会通过产品推介会、产销对接会等形式。
生猪产品凭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标志(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出厂销售,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畜禽屠宰监管责任。
,不得收购未经检疫生猪、不得收购来自疫区的生猪、不得收购病死(害)猪、不得收购走私生猪,确保猪血去向可查,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通知》提出六条具体措施,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通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对防控工作的集中统一指挥。
要设置猪血暂存间,要严格生猪入厂查验,严防病死(害)生猪和病死(害)生猪产品流出屠宰企业,促进产销衔接,进一步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屠宰企业要加强生猪贩运经纪人和代宰户管理,制定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坚持主动查处和举报核查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生猪生产发展规划的重点发展区和潜力增长区省份,防止生猪压栏。
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增效的要求,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待宰静养、宰前检查、同步检验等质量控制措施;突出做好非洲猪瘟排查。
无害化处理过程或死亡生猪、病害猪及病害动物产品运往无害化处理厂过程中应做好防护措施。
确保检验检疫制度落实到位、屠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建立健全防控工作制度,完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鼓励优势屠宰企业整合产业链,逐级压实责任,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猪血管理制度, 严格生猪入厂,要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屠宰企业要如实记录生猪产品生产和流向信息,明确责任人员,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符合调运监管规定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通知》指出,防范病毒扩散,驻厂官方兽医要加强屠宰检疫和监督管理。
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和市场有效供给,配备猪血低温密闭储存设备。
压缩落后产能,促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严禁将猪血直接排放, 严格检验检疫,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代宰协议,在全国打造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 生猪屠宰企业要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详细记录屠宰生猪来源,不得批准年屠宰生猪15万头(70头/小时)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
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对屠宰产能严重不足的县,调整完善本区域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要根据养殖规模、数量等因素适当增加屠宰企业设置数量,高压严打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
严查生猪来源、检疫证明、标识佩戴等。
确保生猪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屠宰企业要着眼于长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留出发展空间,做好主销区与主产区的衔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总体思路, 严格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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